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区特困人员(三无)认定、供养相关制度的通知(2021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镜湖区特困人员(三无)认定、供养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方村街道办: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特困人员(三无)供养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有关政策精神,遵循各负其责、层层负责、社会统筹的工作原则,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更好地服务全区广大特困群众,经报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4)公开、公平、公正。
(二)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三无)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方村街道)做好各自辖区内特困人员(三无)的全面服务,特别是门诊医疗救助与住院陪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定条件
(一)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的;
(2)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3)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4)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除外);
(五)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受理、审核及审批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五)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六)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四、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终止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二)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
(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四)原农村五保对象或城市三无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供养方式
(一)分散供养。经认定审批后的特困(三无)人员选择居家分散供养的,由区民政局按月打卡发放救助金,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村)委会分级落实日常照护与各项救助服务。
(二)集中供养。经认定审批后的特困(三无)人员选择养老机构供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后提交区民政局审批,就近安排入住辖区内公办敬老院或社会办养老机构,月供养经费超出本人救助金部分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三)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各街道和村(居)委会要按月定期检查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
七、医疗保障
各街道必须按年度将特困供养(三无)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经区人社部门认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无法给予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各街道必须为特困供养(三无)人员办理医保卡及慢性病门诊相关手续,做好特困人员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区民政局不再开具特困供养(三无)人员门诊医疗介绍信,其医保报销后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由各街道整理收集后,每季度申报一次医疗救助予以解决。
(二)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三无)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持医保卡及低保证选择市内各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其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由各街道整理收集后,每季度申报一次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八、市场化服务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区民政局不再安排陪护服务,各街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供养(三无)人员住院陪护服务认定及安排。
(二)各街道须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特困供养(三无)人员住院陪护安排工作。特困供养(三无)人员住院期间,因医院诊断证明患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医疗手术等行动不便或无法自理的,可安排专人护理服务,须填写《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申请表》,社区(村)调查审核、各街道审批 ,花名册及审批表每半年报区民政局备案一次。
(三)经费来源。参照本市其它县区的经验做法,特困供养(三无)人员住院陪护费用由各街道先行垫付。每年度末,由区民政局根据镜湖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陪护相关规定进行审定,审定后,按住院陪护核准人数80元∕人∕天的标准(不得超过医保规定住院天数)予以转拨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