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芜湖市孤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11-26 16:57信息来源: 镜湖区弋矶山街道办事处阅读次数:编辑:伍慧中 字号:【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儿童、独立生活的儿童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列入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目录中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研究生院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的,提供大病医疗报销或大病救助凭证;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儿童福利机构为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区域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弃婴(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使用及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填写附件4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民政和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包括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成长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自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能提供大病医疗报销凭证或大病救助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满18周岁被取消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放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6.加强恶意弃养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打击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其追索孤儿基本生活费

七、资金筹集

民政和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

      请表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性别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类型

□福利机构孤儿(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父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母亲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结合()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

孤儿或监护人签名(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复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编号: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