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30 09:13信息来源: 镜湖区天门山街道阅读次数: 字号:【  

1.办事事项: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2.办理条件:

    1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其具体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二)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三)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 补助标准:基本金1105/月,集中供养:全自理补贴78/月,半护理补贴579/月,全护理补贴965/月;分散供养:全自理补贴58/月,半护理补贴386/月,全护理补贴676/月。

 

    4. 申请材料及办事流程


5.办理时间、地点:正常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天门山街道办事处(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6.联系方式:0553-387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