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指南
1.办事事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办理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 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 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四、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
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拥有或长期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三)家庭拥有 2 套(含 2 套)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建筑面 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自住 住房以外,家庭拥有非住宅类生产、经营性房产的;
(四)非征收等原因在 1 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 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五)申请低保待遇前 1 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 10 倍(含 10 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的;
(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八)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九)无正当理由,人为闲臵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一)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十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 训的;
(十三)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公益性劳动达 2 次的;
(十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五)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 或放弃应得赡(抚、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七)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八)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
(十九)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
4.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5.办理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天门山街道办事处(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6.联系方式:0553-3873501
7.监督方式:0553-387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