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芜教计〔20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四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四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为6:4,城市地区由市和各辖区分别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2.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2021年镜湖区城乡学生公用经费继续实行公用经费“提高标准、上级补助后本级财政兜底”的经费预算方式,区本级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2021年,镜湖区城乡学校公用经费在基准定额基础上提高标准为:小学700元/生·年,初中930元/生·年,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
免费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一套寒暑假作业、作业本,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四)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各校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四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四、实施程序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2.免费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寒暑假作业、免除中考费用。印制作业和寒暑假作业由市、区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含体育加试、艺术类考试和理化生考试),由市、区自行组织实施。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教育局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区教育局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五、保障措施
1.中小学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区财政、区教育局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要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区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4.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区教育局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区教育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各校要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