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信息】医疗广告营销需谨慎法律法规红线不可碰

发布时间:2023-03-10 16:04信息来源: 镜湖区方村街道阅读次数:编辑:王瑛 字号:【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和青少年群体普遍关注的医疗、医疗美容领域广告乱象,引导广告发布主体强化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医疗机构的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就医疗广告发布如下提示: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三.医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八.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不得作广告。
    十一.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全市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增强医疗广告审查的自律意识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查处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举报、投诉违法违规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