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政策
一、认定对象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以上,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且不挑不拣、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认定材料
1.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连续登记失业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智慧就业网、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等材料。
四、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向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村)初审合格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街道复核并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完成的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市、县(市)两级审批制度,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县(市)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
咨询电话:0553-3878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