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服务对象
(一)就业人员:
1、被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4、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二)失业人员: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服务流程
1.申请:当事人提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相关业务窗口系统进行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