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教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8 10:11信息来源: 镜湖区大砻坊街道阅读次数:编辑:苏颖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镜湖区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根据教育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镜湖区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区财政结算中心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单位只设报账员;在资金所有权不变、法人代表权限不变的前提下,统一到区财政结算中心报账。资金由教育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应坚持民主理财原则,单位的预算、决算、重大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及配套设施等须经本单位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在本单位内公开。

第七条 单位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单位报账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本单位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综合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教育局为区财政本级预算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单位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各校园的预算编制应由报帐员先行提出预算方案,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经校教代会批准后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末,各单位应按照上级的要求,根据单位教育事业计划和有关定员定额及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编制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作为预算建议方案报教育局,教育局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教育局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按照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年计划编制月经费申报计划,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区教育局,逾期不予安排下个月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单位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一)单位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四)收费不入账的;

(五)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违反此规定或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科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出纳、审批、记账、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进行有效的分离、制约与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务债权账目项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财务科配备财务人员,做到钱物分管。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抽查,出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调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二十一条 公用支出管理

(一)各校园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支出。不准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不准在预算执行中提高开支标准。

(二)要严格执行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以便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职责不清,乱开口子,超计划支出。

(三)严格控制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项目的支出。各校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交流会、研讨会、年会及各种纪念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教职工外出学习,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必须坚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报销必须使用正式票据,经单位盖章,有经手人、验收人和审批人。手续不全的会计有权拒报;单位间的资金往来,超过 1000 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必须先履行报批手续,说明资金来源,经教育局批准立项后,严格按照区政府招标采购办法规定,凡应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基建维修项目都要报区政府招标办招标。

第六章 收据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据领购。单位领用收据,应由报帐员到教育局登记领取。每本收据使用完后,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其印章,交单位报帐员审核。由单位报帐员连同上缴收费的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送教育局查验无误后,在封面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核销人印章后予以核销,存根联退回使用单位保存。原则上本学期领用的收据本学期使用,未使用完的收据学期末要交回教育局缴销。

第二十五条 收据保管

(一)单位要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由报帐员专人负责记录领用收据的时间、册号、数量等情况。

(二)领用的空白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并登报声明作废。因遗失收据造成损失的,由遗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之间不得互相串用收据,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收据。

第二十六条 收据使用

(一)收据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收据。

(二)使用整本收据前,应当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缺联、缺号的,应当及时退回。

(三)出具收据必须按收据的号码顺序一次复写,全部联次的内容必须填写一致。

(四)收据各栏的内容要填写完整。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随意更改。更改金额的收据为无效收据。

(五)各单位开出收据后发现填错的收据应加盖或填写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六)各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停止使用收据时,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停止使用收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局办理收据缴销、更换手续。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管理详见《镜湖区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应收及暂付款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应定期进行清理和催收,不得随意冲销。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单位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应缴款项包括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单位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单位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局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消的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 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单位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单位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第五十四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代办不属于工会财务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离任时,接受区教育局内审或委托的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十七条 政府对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镜湖区教育局所辖学校,解释权属镜湖区教育局。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