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5-04-28 09:25信息来源: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季梦吟 字号:【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行政
处罚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市、区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 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行政处罚事项。
2 行政
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市、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规范 实施依据规范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11月29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理由:《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由2023年11月29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 行政
处罚
对未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市、区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新增 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
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