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标题】
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员工陈某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9月24日从事电工岗位工作。经检查人员现场核查,陈某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1月23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案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低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无证从事高压特种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它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如果技术硬件不过关,是无法安全操作,达到标准的。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经查:芜湖市永丰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中大型超市,经营场所人员相对密集,日常安全监管尤为重要。一旦隐患出现,极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但是该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于聘用无证低压电工作业人员上岗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被我局检查发现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