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标题】
芜湖市某公司未按时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未按时变更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要旨】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基本案情】
2024 年 11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变更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但是未在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变更主要负责人书面申请。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28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芜湖市某公司未未按时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案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芜湖市华某公司未在办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镜湖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主要负责人书面申请。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危化品的安全系数很低,在运输、储存等方面,如果不严格的要求,就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监管漏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防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查:芜湖市某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忽视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定期审查也并未按规定及时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反映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管理混乱,最终被我局检查发现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