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1 17:12信息来源: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号:【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202411日起,镜湖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年龄以征收土地基准日为时间点确定。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审核职责

市自规局镜湖分局负责对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征收土地、农用地、耕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是否属于违法用地出具情况说明;负责通知缴费单位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批准征收后配合区人社部门重新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通知缴费单位。

区农水局负责配合街道对农用地和耕地承包及确权情况、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补贴对象身份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街道、村(居)委会共同负责对拟安置人员、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区人社局负责对拟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确认。

区财政局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征地保障相关专户情况。

三、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各街道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四、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二)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区财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三)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四)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1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水平应与本政策缴费补贴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将根据全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其他县区保障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人。在按照补贴办法最后一次领取参保补贴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3万元部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平衡,稳妥推进政策衔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

对申报并符合领取参保补贴人员要做到应发尽发,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补贴对象范围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回,并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街道、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20243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