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2-23 14:52信息来源: 镜湖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乐礼当 字号:【  

根据《芜湖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芜湖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芜教基〔2022〕51号)《芜湖市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教基〔201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凡在镜湖区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园须经区教育局审批许可,民办幼儿园年度年检须合格,由区教育局对外公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含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区民政局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残疾幼儿。

(三)烈士子女。

(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资助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市及区政府通过“学前教育资助券”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每学年资助标准为1400元(每学期资助标准为700元)。

资助对象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标准的,据实进行资助。

三、资助申请与审核审批

(一)申请时间

“学前教育资助券”秋季开学前申请审核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5日。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二)申请程序:

1.幼儿家长(监护人)凭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外来人员还需提供在芜就业证明、暂住证、住房租赁合同)、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证等原始证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填写《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报告、《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三份、三张幼儿照片,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证等;外来人员还需提供在芜就业证明、暂住证、住房租赁合同);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殊困难的幼儿,还同时附有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审核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

区教育局在上述时间内统一接受幼儿家长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发放“学前教育资助券”(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同时返回一份《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给幼儿家长,区教育局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将家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家长在幼儿入园报名时,须持户口簿,将“学前教育资助券”和经区教育局审批的《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交给幼儿园,免收相应的保育教育费。幼儿园查验户口簿,对照《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进行核对。

四、资助资金的拨付

(一)区教育局对幼儿园上报的《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见附件2)和“学前教育资助券”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经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芜湖市学前教育资助券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镜湖区受助的人数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资助资金一并拨付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拨付到各幼儿园。

(二)区教育局每学期对幼儿园所报资助人数进行一次审核,每学期兑现一次资助资金给受助幼儿所在幼儿园。

五、资助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各幼儿园须在资助申请之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经物价局核定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材料,报送区教育局。

(二)各幼儿园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本园《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和受助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券”报区教育局审核。

(三)各幼儿园必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券”专门档案,将《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镜湖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受助幼儿户口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加强领导和监管

(一)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进行广泛宣传。区教育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要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把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辖区内资助对象的摸底工作,并告知申报时间和地点。

(四)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规范管理和使用。区教育局在秋季开学之前,对外公布经审批的幼儿园名单。认真细致地做好受助对象的审核等工作,严格把关、审核。幼儿园要认真负责地报送受助幼儿花名册。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和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专项资金务必及时安排、足额发放,确保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受助幼儿。

(五)“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局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审核结果“三公开”,增强资助工作的透明度。教育局、幼儿园、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受助幼儿的档案,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在资助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学前教育资助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