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6 09:56信息来源: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季梦吟 字号:【  


【标题】

安徽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承租单位 未明确管理职责

【要旨】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询问了解,安徽慧能供应链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11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安徽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案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安徽某公司以及现场负责人王某,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安徽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场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明确的协议或合同约定,可以确保各方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经查:安徽某公司作为厂房的出租主体,应当对厂房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但是安徽慧能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时,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极易导致承包单位缺乏监管。其现场负责人长期未对承租单位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最终被我局检查发现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