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镜湖区幼儿园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和2023-2024学年度办园行为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公、民办幼儿园: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督〔2020〕16号)、《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镜政办〔2018〕62号)要求,区教育局将于6月下旬开始,组织人员对区属幼儿园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区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
二、评估时间
公办幼儿园:7月上旬
民办普惠幼儿园:6月下旬
民办非普惠幼儿园:7月上旬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估内容
评估组依据《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对各园的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等进行评估。具体指标见《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三、评估程序
1.自查自评。各幼儿园于6月21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准备好资料,做好材料目录和汇报PPT,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电子稿于6月21日前发至督导室邮箱:jhqdds@163.com,自评报告纸质稿于6月24日前盖章交民管办。
2.实地查看。各幼儿园根据《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准备好2023-2024学年度相关资料备查。评估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座谈或访谈等方式进行督导评估。
四、结果运用
民办普惠幼儿园评估结果将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对取得优秀等级的幼儿园将给予奖励。其他幼儿园评估结果将纳入相关事项考核。
附件:《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