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镜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镜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维修管理办法》经2024年3月25日局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6日
镜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镜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镜湖区中小学幼儿园基建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镜湖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含公建民营幼儿园)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新建、改扩建工程。新建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工程和配套的雨污管道、道路、运动场、绿化等工程。
(二)维修和装饰工程。已建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其他用房及地上附着物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工程管理主体
(一)政府基建维修专项资金项目。区教育局基建科在局领导办公会指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按有关建设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校园公用经费基建项目。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在区教育局指导下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按有关建设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申报
(一)政府基建维修专项资金项目
各校园基建维修项目每年10月底前向区教育局申报下一年计划,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校园公用经费基建项目
学校每年生均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少于5﹪用于基建维修,年初做好预算,预算力求精准。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教育局审批,经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在1万元以下,可自行实施。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
所有工程均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实施。
1. 政府基建维修专项资金项目。教育局基建科按照芜湖市工程建设招标有关规定、镜湖区招标采购审核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标。
2.校园公用经费基建维修项目。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前款要求实施,教育局基建科指导校园办理招投标手续;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询价公告,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会议确定施工单位,并完善过程性资料存档备查(包含项目实施相关批复、询价公告、民主理财小组询价会议记录、报价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1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自行实施。
3.工程设计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由区教育局基建科统一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实施,费用从政府基建维修专项资金中支付;工程设计费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设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库内单位收费标准即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费用从校园公用经费中支付。
4.监理及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由教育局统一招标为校园服务,具体按照《镜湖区校园基建维修清单控制价编制、监理及审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5.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
6.由建设单位责任主体组织监理单位共同依法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按时竣工投入使用。
7.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超过中标价。
第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由质量安监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等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维修和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 工程项目调整
学校的各项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增减。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
严格执行工程概算控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一)政府基建维修专项资金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将完整的决算资料一式两份上报区教育局基建科。审计单位由教育局实施招标确定,具体按照《镜湖区校园基建维修清单控制价编制、监理及审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园公用经费基建项目
校园公用经费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按照《镜湖区校园基建维修清单控制价编制、监理及审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九条 工程结算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统一按招投标规范程序报账;
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区教育局或学校附相关过程性资料方可报账,报账资料要求参照《镜湖区教育局基建维修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1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附工程量清单、合同、决算等方可报账。
第十条 工程档案、台账管理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规范工程档案、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纪律
严禁违反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行贿、受贿、贪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者将坚决查处。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