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5-01-22 11:24信息来源: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阅读次数:编辑:张群 字号:【  


一、社保兜底帮扶政策(民政局)

1.低保:A(1105元/人/月)、B(1020元/人/月)、C(850元/人/月)三类标准分档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A、B类家庭分别增发实施分类保障金30%、20%,按月足额打卡发放。

2.高龄补贴:80-89岁600元/人/年,90-99岁1200元/人/年,100岁及以上3600元/人/年。

3.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4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850

4.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全失能:1855元/人/月;集中供养半失能:1555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1165元/人/月;分散供养全失能:1630元/人/月;分散供养半失能:1405元/人/月;分散供养全自理:1150元/人/月。

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残疾 125/人/,三、四级残疾90/人/

6.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且需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86/人/月。

7.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各县市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三)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就业帮扶政策(人社局

公益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补助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为:(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2)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公益岗位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补助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2、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危房改造政策(住建交通局)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由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方式。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近几年补助方案,重建房屋发生费用不超过4万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不低于2万元/户),超过4万元的,按照4万元/户补助;修缮房屋发生费用不超过1.2万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不低于0.6万元/户),超过1.2万元的,按照1.2万元/户补助,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优先由上级资金保障。

四、健康帮扶政策(医保局、卫健委)

1.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1)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2)对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80-90%定额资助。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金340元/年,个人缴纳40元/年。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定额资助。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资助金190元/年,个人缴纳190元/年。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4)对于在镜湖区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重症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2.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起付线后,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2020年起,连续参保满5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报销限额调整至200元;连续参保满10年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提高至60%。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保障:在镜湖区选定的可通过省、市药采平台配送药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药品费用,报销50%,年度限额高血压500元、糖尿病550元、患两种疾病750元。“两病”限额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大额门诊: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予以25%报销,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门诊慢特病:普通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年度限额3000元,每增加1个病种,限额增加300元,最高限额4500元。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区)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

异地就医: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保底报销45%;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保底报销30%。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办理转外手续的,报销比例60%,保底报销40%;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报销比例50%,保底报销25%。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大病保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待遇: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监测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限额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当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及救助比例按所属人员类别医疗救助待遇执行,年度限额2万元。依申请救助人员住院、门诊慢特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可依申请救助。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2万后按5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全区有诊疗需求的重点监测户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对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开展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

五、教育帮扶政策(教育局)

1.学前教育:在我区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户家庭幼儿,补助标准:1000元/生/学期。在我区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学前教育资助券的困难家庭幼儿,补助标准:700元/生/学期。

2.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312.5/生/学期,初中375/生/学期。

3.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新生或在校生。贷款额度:大学生不超过16000元/生/年,研究生不超过20000元/生/年。

雨露计划政策:贫困家庭(监测户)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可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按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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