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86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1:41信息来源: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汪颖超 字号:【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2日

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 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符合条 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收到中央、省级资金后纳入预算管 理,进行市级补助资金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落实资金预算,审核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县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分解绩效目 标,督促指导县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 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快补助资金 支出进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开展财政 承受能力评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合理确定本地计划,审核绩效目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跟踪掌握、动态评估城镇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设定 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加强评价结 果应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形势需要,确定补助资金实施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 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 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 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 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

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各县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 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分配。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 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 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 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确定。

第九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区年度老旧小区 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 应权重分配。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 因素权重分别为 40% 、40% 、10% 、10%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 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 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套数因素分配。

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地申报 数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县区和上 级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县区和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