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镜湖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金更就《镜湖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解读:
1.提问:制作背景和依据?
回答:为创新监管方式,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2023〕9号)要求,参照《芜湖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了《镜湖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芜湖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
2.提问:《清单》发布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回答:为做好《清单》起草工作,镜湖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接市局和区司法部门,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在市局清单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征求了区直各单位及局业务科室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至意见征求截止时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
3. 提问:《清单》里主要内容有哪些?
回答:《清单》对镜湖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执法流程等进行了明确。首先明确了清单内容。《清单》包含9条具体违法行为,明确了“轻违不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及处置措施。 另外解释了相关用语含义。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等条件进行解释,同时明确轻微不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
4. 提问: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部分?
回答:《清单》中对有关需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说明。明确了依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明确了《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了现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清单》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
5.提问:《清单》施行时间?
回答:《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有关《镜湖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问题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3864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