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023·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工作报告
2023年1月2日14时30分前后,镜湖区天门山西路南侧约490m处,长江路高架桥自北向南上坡匝道的沥青砼摊铺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一、事故概况及开展调查情况
2023年1月2日下午,天门山西路南侧约490m处的长江路高架桥上坡匝道沥青砼摊铺作业现场,按照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要求,当涂县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工人对摊铺的沥青料进行平整,约14时30分平整工作结束。工人们沿匝道往南走,准备上工程车前往下一个作业面,刘某春则独自一人对匝道南端桥梁伸缩缝旁的雨水井与路面的缝隙进行沥青料填塞。填塞完毕后,刘某春背着铁锹沿西侧挡墙往南走,行至桥梁伸缩缝南侧约10米处时摔倒,摔倒时头朝西脚朝东。此时闻某华正驾驶轮胎压路机倒行,准备倒行至匝道与主路交汇处的水平路面后调转车头向南行驶至下一个作业面。压路机在倒行上坡的过程中,因与水平路面之间存在夹角,故水平路面处于压路机的视野盲区,导致在压路机的视野范围内看不到水平路面上摔倒的刘某春。且刘某春未及时呼叫和避让,最终导致其双腿被碾压。
15时许刘某春被送往弋矶山医院,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部损伤、骨盆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左踝关节骨折、双下肢撕脱伤、重度贫血。因其血压严重失压无法进行手术,随即转往重症监护室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2时16分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3年1月9日成立了镜湖区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023·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以及弋矶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弋矶山街道)派人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于2023年3月30日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区政府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批复,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暂行办法》(皖安办〔2016〕39号)要求,2024年3月5日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纪委监委组成的镜湖区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023·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依据《镜湖区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023·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评估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一是资料审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事故调查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二是查阅文件,查看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文件资料了解区住建交通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
1.刘某春,华兴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有效辨识,违规进入压路机碾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闻某华,华兴公司员工,涉事轮胎压路机驾驶员。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3.金某斌,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89079.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4.唐某华,瑞通公司长江路高架桥沥青砼项目经理。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29695.0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5.刘某阳,瑞通公司长江路高架桥沥青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26206.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6.张某,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345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7.王某林,华兴公司长江路高架桥沥青路面摊铺项目负责人。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23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8.秦某基,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长江路高架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3347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9.章某平,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二公司)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经理。区应急局对其作出了4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1.瑞通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4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2.华兴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3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3.天恒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4.中铁大桥局二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了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笔罚款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区住建交通局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风险辨识。同时加强对相关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因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已于2023年竣工,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已撤场,故本次事故评估工作未涉及。
五、评估意见
此次对长江路高架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2023·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评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了同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复发生,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制止,及时消除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差距。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安全管理,突出重点,加强管控,将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放到首位,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