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区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范围
全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重点检查企业
按照《安徽省化妆品经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摸清经营主体底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业态,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重点检查品种
1.儿童化妆品(含牙膏)、特殊化妆品、眼部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2.以网络形式销售的化妆品;
3.市场抽检不合格频次高、不良反应报告多、投诉举报集中的化妆品;
4.国家局发布的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化妆品以及外省市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
四、重点检查内容
1.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要求保存记录和凭证;销售对象为其他化妆品经营者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售的产品可追溯;
2.标识标签。经营的化妆品名称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标签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要求;儿童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非儿童化妆品是否违规标注“小金盾”;牙膏的功效宣称是否在规定范畴内;
3.经营管理。是否按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过期、未注册备案化妆品或者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不合格化妆品;是否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宣传资料和广告是否真实、合法;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以及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是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上述1-3条所列要求外,还应关注: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涉及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是否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等活动;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五、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原则上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前不得提前告知被检查企业。
六、工作安排
各所对辖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第一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第二类:化妆品专卖店、母婴用品专卖店、美容店、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第三类:美发店、商场、超市、宾馆等,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自行确定检查比例及范围。
其中,对第三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检查家次不得少于5家,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严守检查纪律,树立良好监管形象。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责任制。检查员要严守《安徽省药品检查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药品监管系统人员说情打招呼登记办法》《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规定》等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二)强化法规宣贯,提升遵法守法意识。近年来,伴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化妆品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新政持续颁布实施。各所要以监督检查为契机,着力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帮助企业全面理解法规要求,使每一次检查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
(三)重视投诉举报,认真开展调查核实。产业园所、消保科、各所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工作,要逐一调查,一经核实,从严从快处置,并及时反馈举报人,避免因回应不及时而引发舆情事件。
(四)坚持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食药科负责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化妆品监督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作用。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食药科应于每月最后一周,将各所当月检查情况挂网公告。
(五)及时报送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各所应于6月17日、9月17日及12月17日前,汇总截至报送日的累计检查情况,并填写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食药科。
附件: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全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024年1月1日- 月 日)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
类别内容 |
检查家次 |
约谈 |
告诫 |
限期整改 |
暂停销售 |
立案查处 |
移送公安 |
涉案金额 |
罚没款 |
备注 |
线下 (实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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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网络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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