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指南(2025)
序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实施机关 |
1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6号)“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 |
2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6号)“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 |
3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 |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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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6号)“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可以在芜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