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办事指南(2025)
办事项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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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þ个人þ企业þ法人þ社会组织þ政府组织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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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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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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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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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申请表 |
2.拟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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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改变用地性质绿地现状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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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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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审批表 |
1.城市绿化管理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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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建设需要,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项目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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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安全原因确需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因严重影响采光确需修剪、砍伐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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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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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1.行政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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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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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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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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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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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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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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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