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办事指南(2025)

发布时间:2025-03-20 10:25信息来源: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贾琼 字号:【  

办事项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服务对象

þ个人þ企业þ法人þ社会组织þ政府组织þ其他

申请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申请表

2.拟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3.拟改变用地性质绿地现状示意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绿化管理审批表

1.城市绿化管理审批表

2.因建设需要,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项目平面图

3.因安全原因确需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因严重影响采光确需修剪、砍伐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非必要)

4.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3.占用场地模拟效果图

4.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2.《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

镜湖区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