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设定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
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办理材料及目录:(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3)参演的演员名单及身份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副本》,如有未成年人参演,应有其监护人书面函件;(4)演岀举办单位与演岀场所的合同;(5)演出名称、时间、场次和演出节目单及视听资料或歌词;(6)搭台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8)组台演出还应提供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应提供文化部或安徽省文化厅批文,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声明及演员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
办理地点: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镜湖区长江路51号426)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53—3870027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3.审查:区文旅体局审查。4.决定:区文旅体局负责人审批决定。5.送达:申请人前往区文旅体局领取结果或者通过EMS邮递。
办理期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