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07 09:26信息来源: 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曾杨 字号:【  

1.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2.设定依据:(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材料及目录:

1.筹建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最终审核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5.办理地址:镜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6.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7.联系电话:0553—38780027

8.办理流程:申请、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公示

9.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筹建期限:20个工作日

终审期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