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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
信息分类:
过渡期生活救助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2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镜湖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关
键
词:
索
引
号:
003012381/202303-00332
信息分类:
过渡期生活救助
发布机构:
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3-21
名 称:
镜湖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有
效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文 号:
关
键
词:
镜湖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5-03-21 16:34
信息来源: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编辑:季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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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
具体标准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
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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