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公共卫生检验与救治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3〕165号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公共卫生检验与救治中心大楼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36-340200-04-01-768166)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康复路10号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地块内,建设内容为:该项目占地面积约3000m2,总建筑面积33000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3500m2、地下建筑面积约9500m2,新建1栋公共卫生检验与救治中心大楼,其中地下2层,地上11层,新增床位350张。结合分局预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本项目涉及的辐射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后,外排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4483)中有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医疗废水、保洁废水和冷却废水,废水经隔油化粪池+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2中的预处理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朱家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中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西、北、东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2类标准,靠近康复路的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及栅渣、废活性炭、污水站在线监测废液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其中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11MA2U42EY2J)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