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和2022-2023学年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安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安徽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皖教督〔2017〕10号)、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镜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镜政办〔2018〕62号)和镜湖区教育局关于《镜湖区普惠性幼儿园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镜教督〔2019〕3号)精神,区教育局将于7月上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对区属相关幼儿园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区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考核内容
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园的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进行考核。具体指标见《镜湖区幼儿园办园行为自评表 》。
三、考核要求
1.自查自评。各幼儿园于7月2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电子稿于7月3日前发至督导室邮箱:jhqdds@163.com,自评报告纸质稿于7月3日前盖章交民管办。
2.实地查看。各幼儿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系统》指标,准备好2022-2023学年度相关资料备查。考核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座谈或访谈等方式进行考核。
3.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对取得优秀等级的幼儿园将给予奖励。
附件:
镜教督【2019】(3)镜湖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惠园考核办法修订.pdf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