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学校(幼儿园)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区各级各类学校预防和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教育局设立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教育科。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处置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行动。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二、运行机制
(一)事故预防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校园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2.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区教育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应急处置
1.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1)建立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逐级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有关学校及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病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程序。出现个别学生食物中毒或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市教育局。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2.先期处置
发现师生饭后有恶心、呕吐、腹泻等,应及时将患者送校卫生室或就近医院进行初步诊断、治疗。
3.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后,教育局迅速报告区政府,同时立即将事故通报区食安办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教育局学校(幼儿园)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处置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当地政府。
(3)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
①如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与附近医院联系,将发病师生送医院救治。
②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收回已出售的造成食物中毒的可疑食品。
③立即封存一切可疑食品及原料,封存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用具。
④保护好现场及食品留样、进货单,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
⑤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教师家属,并委派学校干部、教师到医院探视、慰问,做好安抚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迅速深入到学生中去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避免由于信息失真导致慌乱。
(三)善后处理
1.事发学校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对中毒现场、食品加工场地、食品用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销毁或监督销毁经检验属于污染的食品。
2.教育局和学校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疾控中心进行事故调查,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工作。
3.教育局督促事发学校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4.对在校园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通报、调查和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