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镜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依据、条件、程序及流程图
适用于: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受理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程序:
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申请,线下到镜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受理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程序:
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申请,线下到镜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程序:
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申请,线下到镜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