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的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的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1.出借的国有收藏单位必须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2.申请的目的必须是举办展览的需要。
3.所借用的文物是三级以下(含三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
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1.申请书;2.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
五、办理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425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七、咨询电话:0553-3878479
八、办理流程:
此事项由市级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决定之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
4.依法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书。
九、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