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06 15:35信息来源: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韩忠坤 字号:【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卫办基妇函[2003] 189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卫妇幼秘〔2015〕16号,皖政办[2016]32号,皖公通[2017]9号

 

二、办理条件

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住院期间新生儿父母需凭双方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具居民户口簿)在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首次签发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妇计中心办理。2007年1月1日出生的首次签发在新生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三、办理材料

(一)首次签发办理:

①2007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在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办理

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期间,仅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科出具户口本)

母亲身份信息与住院分娩产妇信息不一致,需亲子鉴定(母子)

②、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所在地妇计中心办理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半部分由医院填写并盖公章,下半部分由母亲到现场亲自填写);

2.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

3.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及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医院医务科或病案室盖公章);

4.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特别注明:领证须婴儿母亲到场,若不能到,须出示婴儿母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到本所领取委托书),另需提供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家庭接生):由拟落户地所属辖区妇计中心办理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半部分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盖章,下半部分由母亲到现场亲自填写;

2.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5.亲子鉴定证明(母子方);

6.其他证明材料(如新生儿的预防接种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的概念:当事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依据: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补发书面申请(需父母签字);

3.父母双方户口本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儿童已入户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

4.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及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医院医务科或病案室盖公章);

5.户籍部门复印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并加盖公章或者原签发机构复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并加盖公章;

6.芜湖日报登报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附上出生证号码),并提供报纸。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的概念: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书面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更换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换发依据: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2.换发书面申请(需父母签字);

3.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5.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或正副页(未入户);

6.亲子鉴定证明(更换父母信息);

7.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及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医院医务科或病案室盖公章);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例如更改原《出生医学证明》上分娩信息,须调取分娩记录佐证)

特别注明:根据安徽省卫计委皖卫批【2017】15号文件精神,对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要求将父母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可以予以变更,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原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持有人与现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系同一人的书面证明。——由原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签发单位(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无法提供证明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亲子鉴定证明;

 

四、办理时限

首次签发: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换发没有办理时间限制。

 

五、办理流程

①2007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其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办理首次签发。

②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所在地妇计中心办理首次签发。

③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原签发机构(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为准)办理。

④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分娩医院)所在地妇计中心办理。

⑤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所属辖区妇计中心办理。

 

六、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3865027

投诉电话:0553-3122059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4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为每周一、周二、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