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领域(编码)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编码) |
(要素) |
依据 |
时限 |
主体 |
渠道和载体 |
卫生健康领域 |
政确认类事项 |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
咨询电话:0553-3865027、0553-3850718网上咨询渠道:https://www.wuhu.gov.cn/ |
2.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材料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
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限 |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
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
|
5.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
|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
无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裁决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
咨询电话:0553-3122909、0553-3877219网上咨询渠道:https://www.wuhu.gov.cn/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评审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4.决定环节责任:目前等级医院评审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终审决定。 |
|
5.送达环节责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合格证书直接送达评审通过单位。 |
|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