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审核发放 |
颁发证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 |
证件有效期 |
三年 |
审批类型 |
行政审批 |
备注 |
无 |
咨询与 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5883969 |
办理流程 |
行政审批科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安监科受理(注:1、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全、不合法定形式,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安监科承办,局领导批准→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
审批收费 |
无 |
审批程序 |
区应急局现场核查→区应急局审批→统一发证 |
审批决定机关 |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 |
办理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申请表》(2份)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份)(提交相关受理人员取得备案表一份) 7.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属于换证,变更的,还应交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有关换证,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条件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7.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