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精神,做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署开展省级督导评估
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要求,部署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工作。省级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方案、工具等,须报我办备案。
二、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省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函。
2.省级对县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省级对被评估县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申报表(见附件1)。
4.申请认定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6.省级申报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认定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报送时间
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四、报送要求
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政府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联系人: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陈卫军
电 话:010-6609685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邮 箱:ddbzc@moe.edu.cn
附件;1.国教督办函〔2017〕42号:附件1《申报表》.xls
2.《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填报说明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