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和冬春防火的工作提示单
各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复杂多变,形势严峻,同时,进入冬季火灾风险加大,做好疫情防控和冬春防火是当前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疫情防控部门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和冬春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精神,不折不扣把二十条措施落实到位,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不动摇,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出现本土疫情的,启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五版)》,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调整为常态化防控的,实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四版)》,科学精准防控,最大程度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影响。
(二)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根据《关于印发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84号),最大程度提高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疫苗接种,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降低老年人感染新冠病毒后发生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的风险。科学判定老年人接种禁忌,对无接种禁忌的老年人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后的核酸检测。机构封闭后一周内必须落实每日一检,之后可视情开展。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自主开展核酸采样工作,核酸采样用品,尽量一次性采购满足一个月采样使用量,减少采购频次。机构外人员上门采样时,必须严格按照采样流程,做好防控,确保安全有序,防止交叉感染。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要带头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封闭管理期间禁止外出,暂不执行轮班换岗,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封闭同管理。所有物资物品无接触进入养老机构,并在设立的物资交接区严格落实多层消毒,方可进入。同时做好采购食品溯源,食品留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做好封闭管理期间的心理调节。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活动,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情绪。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娱乐活动和精神慰藉,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当地心理援助热线,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二、消防安全
(一)加强电源火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的存放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公共区域严禁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严禁在起居室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违规使用酒精炉和燃气灶具,油烟管道要及时彻底清洗,严禁在卧室内吸烟,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老人宿舍、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区域,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严禁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充电。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认真检查各类消防设施,是否存在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情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设施确保正常联动,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确保正常供水。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四)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以疫情防控封闭管理为由锁闭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禁占用,设置障碍物。
(五)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每日巡查制度,定期维护保养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疏散演练,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督导检查,并为养老服务机构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