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的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应具备有关工程设计的资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及目录
1.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2.申请报告
3.建设地点、内容
4.建设工程相关设计方案、图纸、资料
5.工程建设资金证明
五、办理地点
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文化旅游综合窗口/仁和路与中江大道交叉口市博物馆4楼芜湖市文物局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七、联系电话:0553-3848207
八、办理流程
此事项由市级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人备齐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哦予以受理;
3.通过初审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转交给审核人员进行详细审核;
4.审核通过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进行决定;
5.通过决定的,由出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6.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寄送)办理结果,申请材料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归档。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