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民政厅《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我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 6〕1 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 6〕 1 02 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 9〕1 24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二、责任主体
(一)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为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复核评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照料服务人,落实委托照料服务事项;组织照料服务人教育培训;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提供关爱服务等。
(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等工作,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工作。
(三)照料主体。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照料服务人时 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照料服务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开展照料护理相关培训,使其具备必需的护理技能。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也可以承担照料服务职责。鼓励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
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服务事项
(一)协议文本。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服务质量监管、协议期限等内容。
(二)照料内容。照料服务人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包括协助做好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患病期间居所卫生、生活照料等;对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困人员,因人制宜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居所清洁、日常康复训练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标准、要求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细化明确。
(三)探视巡访。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
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或采用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全自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周上门照料服务 2 次,遇到特困人员身体不适等状况应至少每天上门照料服务 1 次;照料服务人除上门
提供服务外,应至少每周与特困人员通 1 次电话,及时了解特困人员身体、生活等情况。半护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人与特困人员不是共同居住的,照料服务人应每天至少上门照料服务 1 次。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必须与特困人员共同居住。达不到上述照料服务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鼓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四)资源链接 用足用活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引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儿童福利机构、村级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等,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助餐、助洁、助医、助娱以及康复训练等服务。积极搭建慈善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
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等。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需求,发挥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协调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救助供养资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 60%,且不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 .3 倍确定,就高不就低。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分散供养人员本人账户。对本人无法自行支取资金的,落实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帮助支取或者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转为集中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应拨付到供养机构账户。
(二)照料护理经费。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个类别分别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失能、半失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或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明确。
(三)购买服务经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康复训练以及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加快推进为
特困供养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确保其生病住院有人照料。
五、监督管理
(一)考核评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制定完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
(二)社会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在醒目处或公共平台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开通“1 2345”服务热线,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发现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三)信息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救助”,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运用推广,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数据采集,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信息化管理向探视巡访、日常监测、照料服务日志、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等方面延伸,提升服务、管理、监督时效性、精准性。
(四)结果运用。对照料服务人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县级民政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对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民政厅。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
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可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
附件 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模板
2.照料服务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