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月14日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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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 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或Ⅱ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Ⅳ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
7.4 指挥平台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区外地震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 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地震应急预案》《镜湖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区域 外发生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市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镜湖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
教育局、区经信局、镜湖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交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等。
区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 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区住交局、区政府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 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入)、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震害调 查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通信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宣传报道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等 14 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1.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由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和联 系。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和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进
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物 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 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3 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M ≥ 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5.0 ≤ 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
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4.0 ≤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区内发生 3.5 级以上、4.0 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
≤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响应分为Ⅰ级、Ⅱ 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我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 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我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对我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Ⅳ级响应,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区进行
支援,派出工作组赴我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 1。
表 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Ⅱ级 |
省级指挥部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级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级指挥部 |
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建议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 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区应急局负责收集和上报有关我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 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制订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 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局应立刻将市地震局通报的测定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
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 90 分钟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
部;区政府及时汇总全区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 120 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迅速核实并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5 应急响应
当我区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区应急局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市地震局测定的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5.1 Ⅰ级或Ⅱ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5.1.1 各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 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
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 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 区级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先期处置行
动。
(1) 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
援,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
(2) 立刻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 救援队伍,协调驻芜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 立刻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 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4) 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 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 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 本生活。
(6)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 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 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 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 其他重要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接受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各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 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区级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先期处置行
动。
(1) 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
援,派出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
(2) 立刻派遣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 救援队伍,协调驻芜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 立刻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 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4) 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 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 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 本生活。
(6) 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 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 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 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 其他重要事项。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接受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 Ⅳ级响应
5.3.1 区政府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 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我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区域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 作。
5.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 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根据需要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2) 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 防范工作。
(3) 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 队伍开展应急救援。
(4) 组织有关部门调运抗震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
区。
(5) 派出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保障、医疗卫生防
疫、基础设施恢复等相关工作队伍,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工作。
(6) 协调解决其他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支 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 分钟内发布震情,4 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 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 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我区的应急响应。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 作其他处理。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 对工作,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民政、应急、住交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6.2 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具体负责,区有关部门给与指导和支持,根据 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编制;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市人民 政府与省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区政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区住交局等单位应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团区委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
社会动员机制。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 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 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局要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 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中信息
(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5 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 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维护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团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 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 和监督。
区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区实 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 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
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当我区发生 3.0-3.4 级有感地震,区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村)委会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 社情。根据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我区发生 3.0 级以下有感地震,区应急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应对工作, 并向区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社情。根据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 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委宣传部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 委会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传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区外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区周边区域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和对 我区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 修订完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1
镜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和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承担宣传报道组牵头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组、抢险救 援组牵头工作。
3. 区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承担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牵头工作。
4. 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配合区住交局 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5. 区经信局:协调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线路和设施;参与组织企业有关救灾物资调配、生产恢复;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 通。
6. 镜湖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 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承担社会治安组牵头工作。
7. 区民政局:协调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
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上报灾情。承担群众生活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工作。
8. 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 做好灾区监狱、戒毒场所的应急响应和抗震救灾工作。
9. 区财政局:争取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 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0. 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 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次生地震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 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 划、灾后重建工作。
11.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 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12. 区住交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 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承担建筑物
安全鉴定组牵头工作。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 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 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 急运输。协同镜湖公安分局,指导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承担交通运输保障组牵头工作。
13.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 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4. 区商务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 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油食品供应。 15.区卫健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 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指导灾区群众预防食物中毒;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工作。
16.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地震救助款物和捐赠 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7. 区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做好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及相关协调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救助药品需求协调做好相关药品储备、配送工作。
18.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 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19. 区应急局:协调督查灾区次生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工作;对直管行业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协调督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的安全。承担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牵头工作。
20. 区文旅体局: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2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地震重大安全风险, 应对处置地震灾害事故,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2.团区委:参与地震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 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宣传,参与抗震救灾。
附件 2
芜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 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为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提出
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 署,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 抢险救援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镜湖公安分局、镜湖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市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群众,调运抢险救灾装备;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3. 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镜湖自然资 源和规划分局、区住交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监测,研判趋势,指导余震防范;协助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社会影响等调查工作。
4.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团区委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与监管。
5.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农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加强医疗物资的调度,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由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局、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交局、 区农水局、区商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核实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7. 通信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政府办、电信芜湖分 公司、移动芜湖分公司、联通芜湖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 指挥通信畅通。
8. 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交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 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对灾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排查,指导灾区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等工作。9.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经信局、镜 湖公安分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各种安全隐患排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象、地质和环境监测;做好次生灾害源、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化物品等各种安全隐患的防控工作。
10. 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区住交局和区应急局牵头,区教育 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镜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 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调查灾区
范围、受灾人口、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 社会治安组:由镜湖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加强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12. 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救灾捐赠事务由区民政局牵头,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由区统战部牵头,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体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民政局指导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区统战部妥善处理地震中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及时通报相关情 况。
13.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14.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区住交局牵头,镜湖公安分局、区 发改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交通运力的调度与落实,保 障地震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的应急运输。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镜湖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