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8 18:24信息来源: 镜湖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教育局 字号:【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服务对象:自然人

办理流程:

1.受理。学校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方式:当面。地点:学校)

2.审核。学校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上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3.决定。县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4.办结。县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办结电子学籍变动。(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5.归档。服务完毕后,学校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核办结果整理归档,并将核办结果告知家长。(地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