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芜卫人口家妇〔2019〕4号

发布时间:2022-04-04 10:32信息来源: 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韩忠坤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中央、省卫生健康相关政策要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4〕24号)精神,经2019年3月22日市政府第35期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和失独家庭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
(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提高标准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在现有国家、省伤残350元/月/人、死亡450元/月/人的基础上,伤残和死亡标准均再提高100元/月/人,即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扶助金450元/月/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扶助金550元/月/人。
(二)提高失独家庭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在现有1500元/人的基础上,再提高3500元/人,即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
三、资金渠道
上述提标资金,市辖区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4:6比例进行承担,各县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进行承担。按照规定继续落实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四、发放程序和要求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程序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失独家庭退休一次性补助发放程序参照省条例规定。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等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区)政府与市级政府按比例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注的重要体现,是深化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举措。县区、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影响力。
(二)强化监督,保障资金。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切身利益。县区、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户。
(三)理清任务,落实责任。县区、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芜湖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芜人口组〔2014〕10号)精神,明确责任和目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沟通抓好政策落实。

关于提高并统一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芜卫人口家妇〔2019〕4号0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