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芜湖市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6、《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
10、《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
11、《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6、《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1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1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大-2006.9.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1994.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1996.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200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
行政法规
-1-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务院-1988.2.5
-2-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2.1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3.12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1990.6.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2.3.14
-6-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1994.8.23
-7-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12.12
-8-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93.11.21
-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4.1
地方性法规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省人大-1997.3.1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人大-1987.9.1
-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省人大-2000.8.15
-4-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教育部-1997.11.28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1998.3.6
-6-《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9.23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9.1
-8-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2002.7.25
-9-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2.9.20
-1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5.19
-1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6.30
-12-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6.12.16
-13-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6.12.16
-14-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6.12.16
-15-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育部-1992.6.10
-16-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育部-1995.9.7
-17-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1996.3.9
-18-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教育部-1997.7.14
-19-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育部-1998.3.16
-20-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98.12.2
-2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1999.9.13
-22-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1999.12.30
-23-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育部-1993.1.10
-2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育部-1995.6.21
-25-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1996.3.9
-26-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育部-1998.3.2
-27-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部-1991.4.26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共2项)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有关部门认定。”
(二)非许可行政审批(共6项)
1、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的审批
法律依据: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附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二十二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归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工领导小组备案。”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辍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6、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33项)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撤消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消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或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法律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的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给予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6、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7、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8、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9、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10、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3、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4、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的,擅自招收幼儿的;”
16、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17、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8、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19、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20、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21、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22、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23、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过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24、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26、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27、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取得回报比例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取得回报比例的;”
28、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9、民办学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0、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3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32、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33、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 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 对幼儿园办学奖励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对残疾人教育的奖励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5、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学校艺术工作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是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7、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8、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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