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未享受集体土地安置证明的相关提问
发布时间:2025-04-24 08:47
来源:镜湖区弋矶山街道
浏览量:次
[留言]
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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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0 19:43:32
本人原户籍地为芜湖市新芜区花园路22号,于2013年6月因婚姻迁往合肥市庐阳区,现因合肥地区拆迁安置需要,需提供本人原在芜湖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出具的未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请问还证明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
镜湖区弋矶山街道:
2025-04-24 08:47:37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咨询的 “关于未享受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相关证明材料”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弋矶山街道及花园社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联系,经了解后已告知咨询人因该地址已征收,需要带上原征收协议、户口迁到合肥前的户籍证明、以及户籍从该地址迁走的相关证明。
2.社区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反馈了有关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弋矶山街道花园社区郑琳
联系电话:0553-2660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