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查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条款并无物业费与停车费捆绑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告知业主须交纳物业费,才可以进行车位选位及费用交纳,并无违规之处,请投诉人与物业自行协商,妥善处理此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联系人:荆山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553-293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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