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加快推进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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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国家海绵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芜湖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我局草拟了《关于加快推进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月9日至2月9日公开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集方式:通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陈李兵
联系方式:15555386670
电子邮箱:247121308@qq.com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根据芜湖市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科学谋划落实我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提升城市水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源头海绵城市建设措施,扎实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切实提升城市防洪防涝消污减灾等综合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 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为全力打造“长江明珠、生态芜湖”,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沿江水网城市的海绵建设示范典型助力。到2022年全区建成区33%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目前全区建成区37%面积已达到目标要求;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39%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需增加0.5km2达标区;到2024年城市建成区4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需增加1.8km2达标区。
三、重点工作
(一)贯彻执行专项制度
1、执行市级规划建设管控制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市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建设“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管控环节。根据市级各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流程、审核要求、审查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等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城管局、农水局、发改委,各街道)
2、配合推动海绵城市立法工作。配合制定《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预备项目,以此法推动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备案全过程“一盘棋”,使全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控有法可依。(牵头单位: 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城管局、农水局、发改委,各街道)
3、完善落实其他制度。出台对海绵城市相关的重点高层次 人才和团队的引进机制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建立收益机制,形成有效的收费体系,出台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运营维护费用保障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补、PPP 运 作等相关制度;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住交局、农水局、城管局)
4、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按照住建部及省有关 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技术导则及图集》,执行市级制定海绵型建筑小区、道路、公园绿地等规划设计导则等一系列技术标准规范,完善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进行管控和指导。(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城管局,参与单位:区农水局、各街道)
(三)严格建设项目管控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 目的全过程管控环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和建设指标作 为规划方案审核、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环节重点审查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规划综合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备案。(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委、城管局、各街道)
(四)统筹项目建设
结合我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长江大保护首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及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试点建设等,制定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城市水系统、公园绿地系统、道路系统、建筑小区等工程项目,大力实施水环境治理、道路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与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防洪排涝能力提升等示范工程。
1、加强城市水环境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杜绝水体硬质驳岸,保持水体驳岸生态自然,恢复生态水环境;强化水系连通,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开展城市易 涝积水点的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内涝。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加强河道水质监测、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实现黑臭水体的长制久清。重点实施胜利渠整治及”两垾”活水保质项目、保兴垾流域城市更新和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镜湖区广福排水区板城垾排水沟工程、芜湖市镜湖区三连圩北埂排涝站工程等。(牵头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住交局、城管局,参与单位: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
2、推进雨污分流,加大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实施雨污分流,城市新建区域要达标建设雨水管网,推进城市道路及排水设施建设;建成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微循环道路建设等, 在有条件实施的区域逐步推进合流制管网改造,提高雨水管网覆 盖率,杜绝污水直排进入雨水管网。重点实施镜湖区污水提质增效PPP项目、镜湖区区管道路排涝能力整治提升项目。(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城管局,参与单位:各街道)
3、新建改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实现雨水控制和利用。在建筑与小区中,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化屋顶、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外落雨水立管断接等设施,在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铺地等部位推广透水铺装。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建设要求。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 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体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5000m2以上公共建筑大型屋面应设雨水收集回用系统,收集屋面雨水可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景观补水等用途。重点实施五一小区及大富新村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腰村及周边城市更新项目、镜湖区杨场地块配套小学工程项目、天置山庄等2023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弋江新生活等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天香苑地块配套小学项目等(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城管局、教育局、各街道)
4、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统筹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或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因地制宜对已建道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和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对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重点实施芜湖二街及周边街道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城管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各街道)
5、优化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场地条件,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对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方式,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城管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各街道)
6、配合建立监测体系与管控平台。配合选取典型排水分区建立涵盖 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各环节的监测评估体系,通过对典型排水分区和典型项目的监测检测,形成科学、系统、准确的海绵城市运行效果评价体系。建立包括基础数据构建、支持模型构建、监测评估体系的海绵城市管控平台,具备对项目建设情 况、片区建设成效以及积水内涝风险等不同情景的展示和对海绵 城市相关设施运维调度,辅助政府进行规划建设审批、方案比选、 指标计算、决策支持等功能。(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城管局、农水局、各街道)
(五)加强示范引领 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逐步推进”的方式统筹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全市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经验,每年选取重点区域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并逐步在全区域范围内开展我区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推动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参与单位: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城管局、发改委、各街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专职机构,由区 政府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市自规局镜湖分局、区住交局、城管局、农水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赭山街道、范罗山街道、弋矶山街道、方村街道、荆山街道、张家山街道、大砻坊街道、天门山街道、汀棠街道、赭麓街道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交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陈建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落实,出台制定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部门协作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多工序,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明确在规划、立项、土地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施及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中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 和责任落实,各部门应研究制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内部工 作流程,优化海绵城市行政审批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
(三)落实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 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我区海绵城市 建设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模式,鼓 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拓宽海绵城 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第三方技术咨询 服务,多途径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技术能力。
(四)加强项目管理
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进一步落实清单化管理、项目化实施、节点化推进,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落实海绵理念。持续落实定期报送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五)严格督查考核
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将海绵城市建 设成效纳入区政府对各职能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区政府与各 职能单位每年签订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根据责任书中的 建设任务对其进行考核。加强定期督查,强化奖惩措施,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
(六)深化宣传引导
要加强海绵城市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海绵城市宣传活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 的社会面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城市节水、水生态修复、内涝防治等工作中雨水控制与综合利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 积极参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 人员、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加深对海绵理念认识,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
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鲁先贵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夏 彬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胡 伟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 菊 区委(区政府)督查办主任
倪树磊 区发改委主任
赵海亭 区民政局局长
蔡文锦 区财政局局长
陈建召 区住建交通局局长
葛 君 区城管局局长
刘媛媛 区文旅体局局长
张胜娟 区人社局局长
关丽燕 区科技局局长
杨 红 区教育局局长
张 葆 区农水局局长
孙金更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 鹏 区重点处主任
张立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分局局长
杨海林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郭志和 镜湖公安分局副局长
许世祥 镜湖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梦茹 天门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严海涛 弋矶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 帅 汀棠街道办事处主任
童光娣 赭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德祥 赭麓街道办事处主任
叶 诚 范罗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慧 张家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文正 大砻坊街道办事处主任
奚志峰 荆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易 方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陈建召 区住建交通局局长
结果反馈
关于《关于加快推进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情况
区住建交通局于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9日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镜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方案(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镜湖区住交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