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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日期:2020/04/24 15:43来源:省民生办阅读次数: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完善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检查巡查等方式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三)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