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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09:42来源:安徽省财政厅阅读次数: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做好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所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中央或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前款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资金申请。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核定下达。省应急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厅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存在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有相关批示的,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定。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既定补助标准,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考虑通用航空市场、地方财力、飞行任务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对启动应急响应或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事特办,由省应急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救灾资金,直达市县基层;对中央下达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或覆盖较广、灾情不重的,快速响应,由省应急厅第一时间初核灾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救灾资金。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实下拨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应急响应取消后,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按照快速核拨机制先行预拨部分资金,按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清算调整。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和抢险备料。

第八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市、县(市、区)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备案。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于年终对所辖区域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及时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督促各地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7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