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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模拟搬迁公告

日期:2018/11/27 17:41来源:区征收办作者:檀汝昌阅读次数:
 

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模拟

搬迁公告

尊敬的被搬迁人: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等相关规定,以及前期民意调查结果,现对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实施模拟搬迁。为了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搬迁项目名称

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

三、搬迁范围

该项目东至长江北路,南至广福路,西至板城水系,北至专用铁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搬迁部门

   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搬迁实施单位

  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搬迁模式

在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总户数85%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已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协议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

在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红线范围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85%的,终止模拟搬迁。

 附:1、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模拟搬迁补偿方案

     2、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规划红线图

  搬迁现场联系人员:姚涛      联系电话:0553-2667689                 

  现场办公室:东方医院周边棚改指挥部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20181127

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模拟搬迁

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等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搬迁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搬迁范围                                                                                                             

该项目东至长江北路,南至广福路,西至板城水系,北至专用铁路(详见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搬迁模式

在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总户数85%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已签订的模拟搬迁补偿协议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

在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红线范围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85%的,终止模拟搬迁。

四、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模拟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131日。

搬迁期限:被搬迁人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腾空交付房屋。

五、搬迁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

对搬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搬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符合要求的给予补助、奖励。

(二)补偿方式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搬迁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广福小区4-13:结构混合,楼层  1-2/2 ,年代2000,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 8315/平方米。

   广福小区5-11: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2000,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 8032/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价值依据分户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实行原地块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原地块安置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期房,选房需按照“就近靠档”原则执行。户型分为75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05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四种,

产权调换房屋均价为8300/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3.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搬迁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搬迁房屋是被搬迁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14/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搬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5.补助

对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6.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奖励。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镜湖区可用的非住宅房源中实行产权调换。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搬迁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广福村门面房:结构混合,楼层  1-2/2 ,年代1997,房屋价格(单价) 1169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假设登记用途为商业 

②湾里镇广福村门面房:结构混合,楼层  1-2/2 ,年代1997,房屋价格(单价)960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假设登记用途为商业

③长江路195-2:结构钢混,楼层  1-6/6 ,年代1995,用途办公,房屋价格(单价)488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长江路:结构混合,楼层  1-3/3 ,年代2000,用途办公,房屋价格(单价)1092/平方米。(不包含土地价值)

长江路:结构砖木,楼层  1-2/2 ,年代2000,用途办公,房屋价格(单价)991/平方米。(不包含土地价值)

2、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弋江新生活、花园一期、花园二期,其中:

①弋江新生活商业用房,面积为49.80平方米左右、66.19平方米左右、67.73平方米左右、99.59平方米左右四种。

产权调换房屋均价为9800/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②花园一期商业用房,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产权调换房屋均价为7800/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③花园二期商业用房,面积为13.69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均价为9180/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按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奖励费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被搬迁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六、房屋价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搬迁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搬迁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搬迁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搬迁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搬迁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10日内,应当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搬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摇号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搬迁地块的评估工作。

(二)被搬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搬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搬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搬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搬迁房屋所住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搬迁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搬迁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模拟搬迁公告发布之日。

(四)征收阶段评估

    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评估时点另行评估。

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搬迁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41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4120001231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12312007814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8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八、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搬迁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41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412007814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412007814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8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九、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平方米。

十、其他补偿政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搬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住房保障

被搬迁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搬迁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搬迁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三)房屋搬迁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搬迁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搬迁人的权利义务

(一)搬迁人应当先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

(二)搬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搬迁人支付补偿费用。

(三)搬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搬迁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十二、被搬迁人的权利义务

(一)被搬迁人不得在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时,被搬迁人应当将房屋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暂交搬迁实施单位保管。

(三)在补偿协议生效后,被搬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搬迁实施单位提供水、电、气、电话、宽带、电视等销户证明。

(四)在补偿协议生效后15日内,被搬迁人应当腾空被搬迁房屋并和搬迁实施单位办理交房手续。

(五)被搬迁人腾空的房屋应当保持房屋结构完整,附属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或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设施。

本方案仅适用于东方医院周边棚改项目(一期)模拟搬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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