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房屋征收 > 征收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18年第3号(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

日期:2018/08/17 14:13来源:区征收办作者:檀汝昌阅读次数: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2018年第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汀棠中心境内、滨江中心境内、大砻坊中心境内房屋(详见房屋调查登记表)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人民政府

2018817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18年第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现将镜湖区2018年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汀棠中心境内、滨江中心境内、大砻坊中心境内房屋(详见房屋调查登记表)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调查登记表

2018817

 

镜湖区内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镜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

汀棠中心境内、滨江中心境内、大砻坊中心境内(详见房屋调查登记表)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3日内,应当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摇号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地块的评估工作。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并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申元街33号:结构混合,楼层  2/3 ,年代7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9385/平方米。

②申元街10号:结构砖木,楼层  1-2/2 ,年代7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9146/平方米。

③申元街34号:结构简易,楼层  1/1 ,年代200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4379/平方米。

④解放东路煤田二队1-201:结构砖木,楼层  2/3 ,年代7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8831/平方米。

⑤解放东路煤田二队:结构简易,楼层  1 ,年代200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4106/平方米。

⑥康复路12310207号:结构混合,楼层  2/3 ,年代7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9036/平方米。

⑦康复路12318102号: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200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8811/平方米。

⑧康复路12315101号:结构简易,楼层  1/1 ,年代2000年代,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4287/平方米。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按照就近靠档,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原则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地点:万科江东府(东方医院地块)期房及镜湖区选房安置平台上的可用房源。

产权调换价格:万科江东府(东方医院地块)安置均价7900/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其他安置房价格均以评估方式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万科江东府(东方医院地块)为7590105120左右四种户型。(具体面积依据规划部门批准面积为准)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17/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 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 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五)奖励费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1日—6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

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康复路12310103号:结构混合,楼层  1/3 ,年代70年代,用途厕所,房屋价格(单价)1034/平方米。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奖励费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1日—6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41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4120001231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12312007814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8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八、改变原登记房屋用途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41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412007814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8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九、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平方米。

十、其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所签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八)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镜湖区D级危房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

1_meitu_1.jpg

 

3_meitu_1.jpg

 

2_meitu_1.jpg

 

 

4_meitu_1.jpg

 

5_meitu_1.jpg

 

1_meitu_1.jpg

 

2_meitu_1.jpg

 

3_meitu_1.jpg

 

4_meitu_1.jpg

 

5_meitu_1.jpg

 

6_meitu_1.jpg

 

7_meitu_1.jpg

 

1_meitu_1.jpg

 

2_meitu_1.jpg

 

3_meitu_1.jpg

 

4_meitu_1.jpg

 

5_meitu_1.jpg